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1260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艳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2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90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如Goole(谷歌)、Yahoo(雅虎)、百度等在网络上进行全面检索,未发现任何带有复审商标的“纸牌、扑克牌”产品在中国的宣传信息和销售记录;二、申请人对相关市场进行实际调查后,也未发现任何带有复审商标的“纸牌、扑克牌”产品的销售记录。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慧哲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3、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圣火商贸有限公司从2016年至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在第28类纸牌、扑克牌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4年8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纸牌、扑克牌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本案复审商标的资格;证据2、3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慧哲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圣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上显示的均有本案复审商标,对应发票上显示的有扑克牌商品,且在指定期间内,故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纸牌、扑克牌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