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05223号“华夏名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73号
申请人:遵义市艺居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05223号“华夏名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4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由文字“华夏意匠”艺术化而成。申请商标“华夏名匠”与引证商标“华夏意匠”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