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074895号“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66号

       

      申请人: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074895号“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9765号第21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及网络销售页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P&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S&P”字母构成相同,结构形式及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熏香炉、化妆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用燃炉、香水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