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5367032号“西蒙乐途 SLMONLT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53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乐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15367032号“西蒙乐途 SLMONL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49909号“西蒙智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1467号“西蒙维比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49911号“西蒙奇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73048号“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被申请人仿冒他人知名商标,明显是在攀附知名品牌的知名度进而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碍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西蒙”近似,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SIMON”商标部分保护记录;
2、引证商标四及国际注册第813604号商标许可备案;
3、各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品牌的认证;
4、“SIMON”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5、申请人与西蒙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6、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7、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注册的商标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度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探测器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引证商标三由西蒙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探测器等商品上。 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引证商标四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控制面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为SIMON,S.A.。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14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西蒙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均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西班牙西蒙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建国,公司住所地相同,故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系关联公司。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作证。
4、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SIMON,S.A.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四,许可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27年9月14日,SIMON,S.A.向我局报送了许可备案,我局于2017年10月20日核准了该备案申请。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三、四的利害关系人,故其引用引证商标三、四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主体适格。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5、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中文“西蒙乐途”与引证商标一“西蒙智控”及引证商标二“西蒙维比特”、引证商标三“西蒙奇通”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的英文“SLMONLTU”与引证商标四“SIMON”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商号权,但争议商标由汉字“西蒙乐途”及英文“SLMONLTU”组合构成,其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西蒙”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受到侵害,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并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