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736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83号 - 申请人:郑州万乐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736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83号

       

      申请人:郑州万乐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简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36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7068号“雷鹰LYTOOLS及图”商标、第4932714号“时代书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98146号“友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同的0903项类似商品群组。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等方面不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