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035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56号 - 申请人:庄霜霜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035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56号

       

      申请人:庄霜霜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嘉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3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90002号“育奇卡及图”商标、第4688468号图形商标、第11480317号“妈妈网 WWW.MAMA.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效果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4月6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