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248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35号 - 申请人:江苏新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24811号“新伟 XIN W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35号

       

      申请人:江苏新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4811号“新伟 XIN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1228号“XI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4129号“伟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36011546号驳回复审案件证据材料):1、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2、宣传使用证据;3、专利证书。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做出的2019撤W03731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2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现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同为“XINWEI”,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机械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