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8719111号“MEPIFOR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9448号重审第0000000706号
申请人:瑞典墨尼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聚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9448号《关于第18719111号“MEPIFOR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6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0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与珍尔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明城药业有限公司、紫花(广州)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伊铭药业有限公司、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者属于控股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相同,以上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公司。被申请人除注册第18719111号“MEPIFOR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外,还与前述关联公司先后在第3类、第5类、第30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五百枚商标,其中多数均为针对不含药物类化妆品(第3类)、药品类(第5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其中包括了拜耳医药公司的“开瑞坦”商标、阿彭斯全球公司的“Dequadin”及“得果定”商标,韩国株式会社柳韩洋行的“ANTIPHLAMINE”商标、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的“ELASTOPLAST”商标及“易理妥”商标、日本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的“无比膏”、“无比滴”及“MOPIDICK”商标等众多知名品牌的商标。鉴于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在前述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数百件商标,但却几乎没有提供其对相关商标的使用证据,故本院无法确信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将全部注册商标已经投入使用或对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合上述情况,本案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相关行为不仅会造成商品来源的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除注册争议商标外,与其关联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五百枚商标,其中包含了拜耳医药公司的“开瑞坦”商标、阿彭斯全球公司的“Dequadin”及“得果定”商标,韩国株式会社柳韩洋行的“ANTIPHLAMINE”商标、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的“ELASTOPLAST”商标及“易理妥”商标等众多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与其关联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五百枚商标,其中包括众多与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