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816802号“抖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32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16802号“抖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00418号“抖友”商标、第29287278号“抖友”商标、第30105956号“抖友及图”商标、第30127840号“抖友”商标、第30528108号“抖友”商标、第30727485号“抖友”商标、第29798267号“抖友”商标、第30119829号“抖友 DOUYOU”商标、第30121798号“抖友小龙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抖音”的关联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据此,上述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文字同为“抖友”,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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