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500713号“华勇先锋
HUAYOUGXIANF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9840号重审第00000007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家庄先锋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华勇合金刀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9840号《关于第10500713号“华勇先锋 HUAYOUGXIANF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93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与何伟连之间的销售订单、开单,被申请人与烟台展鸿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王力之间的销售订单、开单,并结合被申请人与何伟连之间的销售合同、李艺磊、何伟连等人的书面证词、德邦物流单、德邦快递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李华勇与何伟连、童水文等人的资金往来记录以及相应发票等证据的作证,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刀具(机器零件)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对第10500713号“华勇先锋 HUAYOUNGXIANF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
依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刀具(机器零件)等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