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05014号“INFOGRAP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36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014号“INFOGRAP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及其产品产生了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翻译页面、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以译为“信息图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