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677029号“至尊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53号

       

      申请人:酷冷无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7029号“至尊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2780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至尊联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