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886585号“NEED SUPP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21号
申请人:纳斯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6585号“NEED SUPP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国际注册第1292579号“NEED SUPPLU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变更已经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