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1713877号“小央美至艺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95号
申请人:中央美术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小央美至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1713877号“小央美至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央美”系申请人学校简称,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名称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模仿、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理应知晓,仍将“央美”作为字号及商标注册,恶意明显。争议商标若投入市场,会使行业和用户对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身份产生混淆,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正常而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注册的“央美”相关的商标;自编国家一级学术刊物《美术研究》;有关“央美”的媒体报道(国内外);有关“央美”的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行政会计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行政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在先学校名称权,但鉴于争议商标“小央美至艺及图”与申请人所称的其在先学校名称权的简称“央美”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学校名称权,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另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字号虽均包含“央美”二字,但争议商标尚有其他识别文字及图形,其整体与申请人字号尚有一定区别,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部分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媒体报道中均为“央美”作为学校简称被提及,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央美”作为商标使用在行政会计等行业领域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