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9967554号“nomon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柯井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67554号“nomo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78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柯井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3月28日至2018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967554号第35类“NOMONA”注册商标,原第996755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平开市雷井水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一)、上海雷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二)使用。被申请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提起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2、电商平台销售资料;3、产品认证证书;4、营销系统合同;5、项目合同书;6、品牌推广文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3年01月07日核准注册。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8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许可关系,与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为商品销售资料,并非申请人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3被许可人认证范围为“卫浴洁具五金配件和相关电子智能部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并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为他人为被许可人提供营销等服务,并非被许可人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5为被许可人委托他人进行策略创意和电商上线,并非被许可人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6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且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