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LANT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171194号“ATLANTI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亚特兰蒂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科纳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71194号“ATLANT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27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在2015年07月05日至2018年07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码头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实地调查取证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商标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时并未将被申请人在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正常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光盘资料):
      1、被申请人企业媒体报道及相关公证书资料;
      2、被申请人企业网站及相关公证资料等。
      为了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时的案件卷宗并且将此卷宗给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程序,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审理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答辩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部分一致,不一致的有以下部分:
      3、有关申请人企业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0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码头服务;船泊位的出租;存船;船舶出租;安排旅游;安排乘船游览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06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的网页报道及相关公证书资料等可以证明其在海洋馆、水上娱乐、酒店等服务上已实际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海洋馆、水上娱乐、酒店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