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47281号“建业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26号
申请人:孙俊彦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盛中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7281号“建业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44833号“建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52916号“建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36651号“建业 JIAN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建业到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建到家”、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或其显著部分“建业”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