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142056号“R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日东超声波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沃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岩
      
      申请人因第8142056号“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57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市日东超声波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6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赵岩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142056号第35类“RD”注册商标,原第81420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RD”是申请人“日东”的拼音,申请人一直致力于窗帘设备的研发和生产。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网站资料截图;2、展会及机器实拍照片;3、部分买卖合同及对应发票、出货单;4、企业内部资料及宣传画;5、网站服务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0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1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8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6、部分购销合同及发票;7、出厂检验报告;8、参展资料;9、画册印刷合约书及宣传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1、2、4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证据3、6为商品销售证据,非本案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且非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7仅能证明产品检测情况,非本案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8为申请人参展资料,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证据9为画册印刷合同及宣传册,并非复审服务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在市场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