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320790号“亿林ele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7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洋油墨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创鑫佳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20790号“亿林e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6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漳州鑫凯荔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在2015年05月30日至2018年0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东洋油墨SC控股株式会社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东洋油墨SC控股株式会社的撤销申请,第8320790号第2类“亿林ELEX”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漳州鑫凯荔化工有限公司已经于2012年办理注销,该公司已终止多年,丧失主体资格,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未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漳州鑫凯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0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02类颜料等商品上,于2011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该商标已经于2019年4月6日转让予厦门创鑫佳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05月30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厦门创鑫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印刷合同、发票、图册;2、企业年度报告;3、产品销售发票;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颜料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画册印刷合同及发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实际使用。委托加工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图册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证据2企业年度报告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证据3销售发票虽然显示“亿林”商标,但该份证据非在指定期间形成,系撤销申请提出后形成的证据,我局不予认可。故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颜料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