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48611号“拙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22号

       

      申请人:湖南拙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8611号“拙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拙诚”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9520号“诚拙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拙诚”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诚拙”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