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793641号“山姆会员商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21号
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3641号“山姆会员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8940号“山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4094393号“山姆S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避雷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护帽、避雷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