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49497号“阳光城家YANGO+APARTMENT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14号
申请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9497号“阳光城家YANGO+APAR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2100号“阳光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30220020号“阳光之家INSUN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0773号“阳光城堡YANGGUANGCHE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0513号“阳光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70515号“阳光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300863号“阳光有家”商标(以下成引证商标四)、第29014475号“阳光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618717号“阳光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10347481号“V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该项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YANGO”与引证商标九英文“VANG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