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囩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74056号“囩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01号

       

      申请人:山西清香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4056号“囩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与“国藏”二字完全不同,故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囩藏”经艺术化设计后易被识别为“国藏”,“国藏”具有“国家级的典藏”之含义,其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