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ERIAL GR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287305号“IMPERIAL GR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86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7305号“IMPERIAL G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089号“IMPE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629号“Impe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2076号“IMP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92562号“帝王盏IMPE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752477号“IMPERIAL 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各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19)第15356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相同的英文单词“IMPERIAL”,在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字母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珍味牛肉面、糕点、谷类制品、冰糖燕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