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心屿JIANGXIN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75391号“江心屿JIANGXIN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30号

       

      申请人:张信华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5391号“江心屿JIANGXI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5828号“江心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芝麻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芝麻油商品上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芝麻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蜇皮、水产罐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