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10033号“iHa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68号
申请人: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0033号“iHa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6538号“IPAPER”商标、国际注册第786582号“I PAP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海珍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