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绅皮草ZS FU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38427号“振绅皮草ZS FU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99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振绅皮草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38427号“振绅皮草ZS FU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53703号商标、第132892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财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