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风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203584号“帝王风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78号

       

      申请人: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03584号“帝王风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28964号“帝王风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5654066号“帝皇风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相关资质证明、所获荣誉证明;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名下“帝王风范”系列商标的注册证;4、审计报告;5、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6、在先裁定书;7、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