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6975944号“云集将来YUN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96号
申请人: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对第16975944号“云集将来YUN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63328号“云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的“云集”商标经在先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符合有关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相关规定;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云集官网相关网页截图、“云集”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官网、微博等媒体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设计理念说明、相关证书、相关合同及所获荣誉、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片制作;广告策划;电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文字组合“云集将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云集”,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网页证据,形成时间绝大多数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云集”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本案中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云集”商号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的会计等服务上已经使用宣传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之商号相混淆误认,进而致使其商号权利益受到损害。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现有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