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投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793470号“九鼎投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06号

       

      申请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3470号“九鼎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94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01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30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2785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144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保险咨询、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2、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3、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保险咨询、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股票和债券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股票和债券经纪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经纪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股票和债券经纪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