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334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74号 - 申请人:北京花家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334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74号

       

      申请人:北京花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3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1796号“拇指哥及图”商标、第3184933号“好时光小拇指及图”商标、第4965124号“乖娃娃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推广、宣传的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