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34543号“全球智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04号
申请人:青岛全球智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4543号“全球智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0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3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66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72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748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82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706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659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78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234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113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149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149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294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2550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786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8661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1498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7685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1780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2094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726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9943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31501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十三在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2、引证商标十、二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3、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4、引证商标十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5、引证商标十四、二十二、二十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文字、字母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一在文字、字母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