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99350号“浪不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56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横县辰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9350号“浪不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正能量,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驳回商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浪不动”,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