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053057号“九力国际儿童成长中心JOLLY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S DEVELOPMENT JO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79号
申请人:北京九力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3057号“九力国际儿童成长中心JOLLY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S DEVELOPMENT JO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9513号“君逸龙腾大酒店 君 JOLLY HOTEL”商标、第5353129号“JOLLY 100”商标、国际注册第1166989号“JOLLY INTERNATIONAL TOUR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企业宣传物料;申请人园所照片及教学现场照片;申请商标网站及相关页面;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及市场宣传推广活动;营销平台推广信息及用户评价和地图标识;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引证商标企业信用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酒吧、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