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1997994号“圣诗蔓PSAL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49号
申请人:罗万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997994号“圣诗蔓PSA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8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218454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