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软标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85770号“经纬软标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74号

       

      申请人:武汉经纬创世纪数码喷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770号“经纬软标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8558号“天经纬地及图”商标、第28414207号“经纬 RELAY及图”商标、第17099043号“经纬家居 JWJJ及图”商标、第12440853号“经纬校招”商标、第12440869号“经纬招聘”商标、第22112061号“经纬全球购”商标、第32576811号“经纬出行”商标、第35930960号“经纬云商 JW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驳回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现处于异议期内。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27日第167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八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五、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