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果科学实验室NU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60470号“坚果科学实验室NU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14号

       

      申请人:山东松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0470号“坚果科学实验室NU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4009号商标、第32176465号商标、第32403152号商标、第32061829号商标、第32972554号商标、第29267813号商标、第20886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在培训等服务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在文字、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三、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