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343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19号 - 申请人: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343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19号

       

      申请人: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4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321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12160603号“俏江南及图”商标、第5368704号“变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二为颜色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询,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及其品牌报道、关于脸谱的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中,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中,上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