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舒舒 SUNSUS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21135号“暖舒舒 SUNSUS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18号

       

      申请人:江苏点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1135号“暖舒舒 SUNSU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665425号“暖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暖舒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暖舒”,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