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PUNT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875368号“100 PUNT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03号

       

      申请人:深圳市乐晟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育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5368号“100 PUNT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15728号“100PUNT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09335号“丰沃PONT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撤销决定书、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部分“PUNTOS”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PONTOS”仅一字母之差,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