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胖食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339416号“胖胖食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04号

       

      申请人:袁洪波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9416号“胖胖食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12197号“胖胖大包及图”商标、第27162263号“胖胖炸鸡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经营许可证、商标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现在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