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667969号“来保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7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7969号“来保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8951号“图形”商标、第8755067号“汉益杰及图”商标、第29968426号“图形”商标、第591633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各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