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方古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40612号“古方古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32号

       

      申请人: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0612号“古方古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将申请人已注册且长期使用的“古方”、“古法”商标组合申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极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且“古方”、“古法”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荐函、知名度证据、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古方古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