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9156H号“DYNAMICS3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76号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9156H号“DYNAMICS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1126号“通用动力GENERAL DYNAMICS”商标、第17067082号“SMART DYNAMI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信息、《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系统、商业、商业管理以及会计学方面的培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