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87878号“陳亮世家 麻辣烫 CHen LianG
SH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62号
申请人:德州鑫杰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7878号“陳亮世家 麻辣烫 CHen LianG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9240号“陳亮及图”商标、第10652562号“陈世家”商标、第32700024号“陈亮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构成、读音、字形、含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存在唯一服务来源的联系,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若被驳回,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3、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被提起异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档案信息;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3、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标注册情况;4、引证商标三商标流程状态;5、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6、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拉面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陳亮世家”与引证商标二“陈世家”、引证商标三“陈亮世”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