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777号“B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64号

       

      申请人:BG-FRANCK BICHON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777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2827号“BG”商标、国际注册第622654号“B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