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93334号“希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64号
申请人:上海外高桥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3334号“希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6791号“希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设计特征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注册商标具有善意,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希岩”与引证商标“希岩”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