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家庭安全大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136145号“360家庭安全大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60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6145号“360家庭安全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360安全大脑”是为构件大安全时代的整体安全防御体系而开发的新产品,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是以一种比喻的形式进行描述,属于暗示性描述,并非相关行业的常规表达方式,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使用使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360家庭安全大脑”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等商品上,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