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96828号“枫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54号
申请人:北京枫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6828号“枫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3511、8901323号图形商标,第16736587号“zhengyuanyoushi及图”商标,第8785899号“正源优仕及图”商标,第5261481号图形商标,第22526399号“ARLMA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