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蝙蝠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05099号“蝙蝠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86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5099号“蝙蝠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62713号“蝙蝠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3280号“新蝙蝠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蚊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